地位较高的治民官吏或其他官吏也称为啬夫的现象,只有在乡啬夫一类名称使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后,才有可能出现。
他这话抓中要害,刺痛很多人。当然,效果最好的方式是从头到尾顺着读。
马化腾身价超过2000亿——这是过去的中国人难以想象到的天文数量级,也可能跟你我的关系不大。这些年里,我一直苦闷的一件事是:找不到一本适合大家学习金融、了解金融全貌的书。这虽然算高收入,比年薪12万高多了。也就是说,许多文化内涵实际上是因为金融市场缺失而生的,是为了解决本来应该由金融解决的一些问题而来的。巴菲特说:如果到四五十岁,你还不能在睡觉的时候也赚钱,你就太失败了。
硬工资可以使你日子过得好,但是富不起来。看完这本书,你会理解为什么金融不仅解放个人、给你带来自由,而且也迫使儒家文化转型。区块链与数据主体权利保护规定并不存在适用性冲突。
财富效应胜过任何言辞说教。韩国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币融资。随着私人准数字货币的发展,学术界、业界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也开始发力。如何实现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将是法定数字货币发行设计的核心命题。
比如第三方支付之于传统银行业务、去中心化资产交易之于中心化资产交易、数字货币之于传统货币、新型金融组织形态之于传统金融机构。数据主体权利保护规定对区块链的适用性 当前,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意味着央行资产负债表将向更广泛的公众开放。一些互联网公司率先发力,将业务延伸到银行、证券、保险、征信、财富管理等各领域,形成自己独有的金融生态圈。监管沙箱机制能实现鼓励创新、风险防控、投资者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多元目标,有可能是一种寻找最优监管均衡点的有效方法。比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可以构建高效、实时、智能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管理体系,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效率,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人们很容易因为金融科技风险里的科技字眼,而把金融科技风险归咎于科技的应用,矫枉过正地走向极端。本质上,金融科技风险依然是金融风险。比较看,在传统存、贷、汇业务中,汇的变革走在更前面。金融科技监管 科技与金融风险的辩证考量 应厘清金融科技风险的本质。
在监管难以匹配时,有些国家直接采用禁止的手段,以避免一些金融科技产品带来的风险冲击。其次,应考虑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体系变革 金融科技带来的最高层次的金融变革可能是整个货币体系变革。虽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被寄托了颠覆法定货币的梦想,但实质上从价值支撑、交易费用、货币功能等角度看,私人数字货币离真正的货币还有很大距离。
金融科技标准化建设 适时制定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于实现不同技术和协议的软联通,是助力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改革的基础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勒住这匹脱缰的野马,监管部门必须用霹雳手段。在服务形式上,银行积极调整自身发展策略,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合作,创新小贷业务,推出直销银行,发展移动支付业务等。我国规定任何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对于监管者而言,最重要的任务是综合考虑创新程度金融风险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监管匹配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寻找不同条件下的最优监管均衡点,既促创新又防风险,从而在这一波科技浪潮中,实现技术变迁与金融变迁的良好互动。在理财服务上,银行可为用户量身打造深度的个性化服务,实现金融服务的多样性。
比如云计算以按需服务为理念,使用户通过网络访问即可获得服务资源,实现系统管理维护与服务使用的解耦。为发挥股权众筹在促进创新创业的作用,我国和美国均对股权众筹豁免登记审批,实施登记备案制管理,但为了防控风险,对发行人施予信息披露要求和反欺诈及其他责任条款,对众筹平台提出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资格审查、监督资金使用等要求。
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和普及,数字鸿沟有可能是在缩小,而不是在扩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央银行的声誉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中介功能受到质疑,在此背景下,一位化名Nakamoto的神秘人物提出比特币的构想。
我国《网络安全法》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案(GDPR)均规定了数据主体享有知情权、访问权、反对权、可携权、被遗忘权等多项权利。创新程度是指与传统的金融业态相比该项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如何。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日益重要。如果区块链是私有链或许可链,那么与传统的中心化数据处理没有差异,相应的私链部署者必须承担起合规责任。若无谓地把无价值的且随意更改的数据上链,实际上是对区块链的滥用。有人认为,区块链的一些特性与数据主体权利保护存在冲突。
从大型机到个人电脑,到移动智能终端,到万物互联,技术进步打破了传统金融信息系统的相对封闭性,在科技普惠大众的基础上,推动了金融普惠。组织变革 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金融组织的含义愈趋宽泛。
根据监管的严厉程度可分为禁止牌照管理备案管理豁免或允许四种类型。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将初始加密代币发行(ICO)判定为证券行为,按照现行证券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均是同样的道理。
三是哈希数与密钥加密技术,被认为仅能做到假名化,辅以相关信息,数据依然可被追溯到数据主体。若无足够的创新性,应施加与传统金融一致的监管力度。
金融科技的发展或将推动金融业务流程、组织形态甚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变革。比如,网络银行应同传统银行一样满足巴塞尔协议监管要求。目前,私人准数字货币的发展尚不足以影响金融体系稳定,但在税收、三反、跨国资本流动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给经济金融体系带来了扰动。从这个角度看,技术的发达程度决定了金融活动的边界。
许多国家央行正在开展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如加拿大的Jasper项目、新加坡的Ubin项目、欧央行和日央行的Stella项目。比特币之后,各种私人数字货币不断涌现。
总结 科技普惠带来金融普惠,推动数字鸿沟和金融鸿沟的缩小。通过监管沙箱机制,监管部门在金融科技发展之初即可涉入,通过与创新者的良性互动,全面了解金融科技的技术细节、创新行为和产品特点,剖析和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潜在问题,并在此过程中,结合对行业发展特性和未来可预见趋势,与时俱进地改进完善监管工具、手段、规则和制度安排,实现监管的新平衡点,最终建立契合金融科技创新和行业发展特性的监管框架。
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客户行为分析、反欺诈、反洗钱等多个领域,在价值挖掘、风险管理上发挥积极作用。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改变了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支付体系。